第二问:谁可以发行优先股?
2014-03-31 | 作者: | 来源: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可以发行优先股。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只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作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首先必须做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分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期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未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都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其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三,募集资金有明确用途,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给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优先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五,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取储架发行,即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为避免出现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优先股彼此之间主要条款差异过大的情况,采用储架发行时,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之间,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如果想要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一是普通股为上证50 指数成份股的公司,即使在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该公司的普通股被剔除出上证50指数,该公司仍可发行优先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还必须满足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另外,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累积、不可参与优先股。但如果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是为了补充资本,则可以发行非强制分红、非累积优先股,但仍需要是固定股息率、不可参与优先股。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要求相对较低。除了应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3 个条件,还要求近期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不计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等。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可以发行优先股。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只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作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首先必须做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分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期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未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都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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