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什么是优先股?
2014-03-31 | 作者: | 来源:

优先股,虽然名为“股”,但实际上兼具“股”和“债”的特点,是股票和债券的混合体。

首先,优先股是一种股票。但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其股份持有人可以较普通股股东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向普通股股东分红,但必须按事先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如果向普通股股东分红,分的也是优先股股东分配后剩下的公司利润;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

为了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优先股持有人放弃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也没有表决权,仅在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才享有表决权。比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等。另外,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累计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当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所欠股息时,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与普通股一样,优先股股东也不能退股,但优先股一般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条款被公司赎回。

其次,优先股像一种特殊的债券。说其像债券,是因为每年都会按照约定股息率获得股息;说其特殊,是因为其没有固定期限,永远不需要偿还本金,很像“永续债券”。不过,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地位不及债权人。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总之,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来看,优先股股东所享受的权益介乎债权人及股权人之间。但优先股与普通股从本质上均为同一公司的股权,两者的价格有较高的正相关性。

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看,优先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前者在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后者在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可以调整,但必须事先明确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前者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优先股;后者是章程中不含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

3.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前者是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可以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后者是当年所欠股息不用在以后年度补发的优先股。

4.可参与优先股和不可参与优先股。前者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后者是优先股股东只能获取一定股息而不能参加额外分红的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前者是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后者是不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6.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前者是允许发行人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回购的优先股,后者是没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

7.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前者是面向公众发行的优先股,后者是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优先股。

8.上市优先股和非上市优先股。前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后者仅限在合格投资者间转让。


    

优先股,虽然名为“股”,但实际上兼具“股”和“债”的特点,是股票和债券的混合体。

首先,优先股是一种股票。但相对于普通股来说,其股份持有人可以较普通股股东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向普通股股东分红,但必须按事先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如果向普通股股东分红,分的也是优先股股东分配后剩下的公司利润;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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