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业篇:代持,守业的最佳选择
2015-08-14 | 作者: 张安立 张瑾 | 来源:
代持是国内最为流行的财富保有方式,不过在代持主体、代持方式的选择上存有很多漏洞。不妨考虑从风险隔离、损害抑制、损失转嫁入手,最大程度地降低代持风险。
    

当资产不仅规模庞大而且种类繁多、遍布全球各地、各领域时,成功“守业”就成了“传承”的基础与前提。为了让资产得到相对安全的延续与发展,减少因个人承担全部资产而带来的高风险,国内高净值人群多会选择资产代持。

所谓“资产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购置资产后委托其他自然人或机构(法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房产等资产的行为。在“代持”模式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往往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资产的事实。

不过,尽管代持一定程度上让资产更为“隐蔽”,符合国人“财不露富”的想法,同时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但不合适的代持主体往往会适得其反,令资产缩水。比如代持人同样可能发生债务、税务问题,或者帮他人作担保、离婚,甚至提早离世等等,而由于被代持的资产不可求偿,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损失也更为严重。

因此,在代持对象的选择上,可信任的“责任有限,生命无限”的机构(法人)是相比“责任无限,生命有限”的自然人而言,更为理想的代持对象。此外,法律合同也是非常理想的代持对象。信托有《信托法》,保险有《保险法》,选择这两种方式进行资产代持,所签订的正式法律合同相比双方私下签署的代持协议,无疑更具法律效力与保障。

在资产代持风险管控架构的具体搭建过程中,高净值人群可从风险隔离、损害抑制与损失转嫁三大方面着手,最大程度地降低代持风险。

代持之“控股护照”——风险隔离


一般持有本国护照以外的护照,都可泛称为第二国护照(2nd Passport)。(中国籍公民是不允许拥有双重国籍。)依其申办的过程可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如美国、澳洲、新加坡等国家,必须先取得永久居留权,再经由居住在当地2年至5年不等的时间,方能取得公民身份及护照;另外一种是如贝里斯、格瑞那达、诺鲁、西非等国,只需对当地国有经济贡献,就可提出您的移民申请,之后便可取得护照。由于可通过第二种方式取得护照的国家,通常允许双重国籍同时对持有者的海外收入免税,是颇为理想的避险及节税的工具,因此,具有此功能的护照也被称为控股护照(HOLDING PASSPORT)。

通过办理移民等方式取得低赋税国家的“控股护照”,用该国籍的“我”来代持资产,用第二国籍对现有国籍进行代持,既能享受该地以及其免签国的居住环境,又无需承担高税务风险。

“我”代持我的资产

以“俏江南”集团董事长张兰的移民事件为例,其所选择的移民地——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就是目前“控股护照”的热门选地之一。

具体而言,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是独立的英联邦王国,护照可免签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如欧盟及申根等120余个国家。其次,该地没有移民监并承认双重国籍,申请人可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居住,对于主要生意在国内的富人极具吸引力。另外,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是世界上最早实施投资公民身份计划的国家之一。公民身份可以通过投资至少40万美元购买房产或向糖业多元化基金会(SIDF)捐赠25万美元以上资金获得。最重要的是,该国不会向公民在当地之外的收入、利息、赠与、财产及遗产等征税,公民可享受免税的待遇。通过移民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在那里建立国际商业公司(IBC)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并以其公民身份持有财产,可以方便转移资金。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较低的资金门槛、无资金来源及经商经验的要求,自然非常吸引眼球。

甄选有讲究

“控股护照”究竟如何选?目标国的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决定因素。

除了上文所提及的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安提瓜、马耳他等英联邦成员国也都是控股护照“宜选国”。以马耳他为例,其虽实行全球所得税政策,但不赋予本计划申请者纳税居民身份。也就是说,通过该计划申请移民的人,不需要征收全球所得税,不征收遗产税与一般赠与税(境内不动产与公司股权转让需课税),申请人可通过该国“控股护照”实现合理节税。

当然,有“宜选国”,亦有“不宜国”。由于“控股护照”的性质目的都很明确,因此美国、加拿大等严格的高税赋国家都是反而可能令资产大幅缩水的“不宜之选”。以美国为例,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无论移居到世界什么地方,都要向美国政府报税。而且,只要收入达到一定金额,即便已在居住国缴税,仍需向美国缴纳备受争议的全球所得税。更有甚者,从去年7月1日起,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正式实施。根据法案,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应当对海外账户的资产进行申报。如果涉及资产在5万美元或以上,所有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报告其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另一方面,目前美国的遗产税的征税税率在18%到45%,虽然免征额提升到了525万美元,但对位于高净值顶端的人群而言,依然是不利于财富传承的噩耗。至今,已有许多百万及亿万富翁放弃美国国籍,其中包括嘉年华游轮公司已故创办人阿里森;前福特汽车公司董事丁曼;“摇滚女王”蒂娜·特纳;社交网站“脸书”联合创始人萨韦林等。

当然,各国的移民政策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与调整,“控股护照”的隔离风险作用也可能因而发生变化。如果认为部分目标国现有税法政策对自身财富保全与传承有利,建议可与专业机构仔细对比并整合相关资源,尽早做好规划,选择正确有效代持方式。

代持之“家族信托”——损害抑制


信托是一种重要的代持行为,因为有《信托法》,所以资产信托能够有更高的保障。

早在20世纪80年代,家族信托就已经在海外出现,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班克罗夫特家族等全球资产大亨都通过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族财产。通过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以确保子孙后代衣食无忧。近年来,不少大家熟悉的娱乐圈明星也设立了家族信托,比如2014年身家高达20亿元台币(约人民币4亿元)的蔡依林,已经将其绝大多数的财产办理了家族信托;王菲在香港为大女儿窦靖童办理了信托;早年离世的梅艳芳、沈殿霞也都采用信托安排资产。

而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增多、资产额的增加,中国内地的高净值人群也开始逐步接受家族信托的概念,陆续通过境内外的金融机构筹划自己的家族信托安排。那么,家族信托究竟可以做些什么呢?

坚定的“守护者”

延续家族资产是信托最重要的作用。不可避免的是家族的第二代、第三代未必能够以第一代勤俭守业的态度来合理使用。为避免个别子孙的挥霍,资产所有人可将资产交付信托,明确规定受益人仅有信托利益的分配权利,使后代对资产的控制权仅限于信托资产的获利部分,从而就能保证家庭资产能够延续并疪荫更多后代子孙。

在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许爱周上世纪40 年代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中建大厦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放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

对于“分家”可能产生的威胁,家族信托也是防患好手。最经典的要数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简直九牛一毫,而默多克所依靠的正是家族信托的力量。尽管放弃对信托的受益权,但他仍将有表决权的股票牢牢控制在自己和前两任妻子的4个子女手中,邓文迪即便有觊觎之心,也无能为力。

信托的第二个作用在于帮助企业永续经营。创业者的子孙后代未必具有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又或者根本没有兴趣管理家族企业。如果强行将公司的股权传承于他,对企业的发展未必见得是件好事。这种情况下,不妨将股权交付信托,再聘用专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经营,家族后代则为股权利益的受益人,在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确保企业的永续经营能力,同时也保证了后代的财富稳固。

除了资产、企业的管理外,家族信托还可以安排后代的教育、医疗、创业等各方面保障,体现对后代的关爱。

绝对“个性化”

之所以信托能成为财富传承的可行工具,“个性化”是其最大的亮点。基本上,你想要实现的、合法、合理的安排都能在信托中订立。

打个比方来说,假设陈先生是一位实业家,想要根据子女的经营能力安排资产,他就可以在信托中规定,给2位子女分别3次创业机会,每次提供500万元创业基金。如果3次创业全部失败,那说明他们并不具备创业、经营能力,只能按月领取生活费;而如果成功,则可以将公司股份交付于他。又比如,苏女士为了鼓励孩子读书,在信托中可以设定:若能取得本科学位,可获得100万元奖励;成功考上研究生奖励200万元;若是博士毕业,奖励500万元。又或者,为了避免家族资产因后代的婚姻状况产生损失,可以在信托中进行提前规避。

每一份家族信托都是一份“私人定制”,根据客户的主观愿望、需求来设置各种规则。“信托可以设置很多‘家规’,对后代来说,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招行私人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相比“享受财富”,富一代更希望后代能珍惜财富、延续财富,在保证他们生活品质的基础上,约定什么年龄做什么,给予正向的激励。

信托也有好坏区别

尽管家族信托有诸般好处,但是目前在我国还只是萌芽期。从法律层面来讲,只有一部统领性的《信托法》,但是对私人信托缺乏详细规定。从实施层面来讲,尽管信托引入我国已经有十多年时间,但其在国内一直被当作一种投融资工具,很少有人把信托和财富管理等同起来。因此我们要明确的是,没有信托也许是不行的,有了信托也未必是万能的。

借用一种不太严谨的表达,就是有“好”信托,也有“坏”信托。“好”的信托是结构合理、设立步骤严密、信托各方挑选合适、密切监控,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应对调整的信托;而“坏”的信托是信托目的过于短视、信托结构和信托各方挑选草率、设立完成后不闻不问、无法做出适时调整的信托。

磐合家族办公室创始人颜怀江认为,信托的“好”、“坏”与设立并维护信托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高额信托年费并不能保证信托架构的安全性,而抱着淘便宜货的心态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信托架构。

其次,信托“好”、“坏”同信托服务提供商的名气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该服务提供商对信托业务的专业性。众所周知的是,一个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极为出色的金融机构,不一定拥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而在私人银行领域,一个拥有很强资产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未必能提供一流的家族信托服务。

在一个信息很不对称的市场环境里,作为一个高资产人士,仅仅知道成立家族信托能够实现家族财产的保障与传承的目的远远不够。选择精通业务、具有丰富经验,并且具备优秀服务理念的专业团队,才能真正为家族财富的保全与传承构建牢固的风险“防火墙”。

代持之“大额保单”——损失转嫁


保险也是代持的一种,不仅合法,而且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我们常常听说某些富人通过大额保单来进行金融资产的传承,保险公司在推出大额保单时,也会特别强调其财富传承的意义。实际上,保险最大的作用在于,保证你的财产根据你的意愿分配到指定的受益人手中。它是唯一可以将人身价值变现的工具,在100%的高净值家族中都有其使用的必要性。

能做的有很多

终身寿险是最常见的大额保单险种。一般是高净值人士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通过缴纳高额的保费,来获得高额的寿险保额。在最终离世时,指定受益人可以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高额赔偿。

由于保险行为受到《保险法》保障,尤其是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使得保险成了财富传承最顺畅的途径。

具体来看,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之后,可以确定未来赔付金额。投资会有收益的不确定性,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最明确的两个数值就是保额和保费。其中保额就是未来发生身故风险后,你所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的实际金额,无论外部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个数值是不变的。

2.可指定受益人,不受遗嘱和继承权的限制。传承是个系统问题,尤其当家族关系复杂时,你所想要给予资金支持的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保护。而通过保险,只要你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这份财富的传承就一定可以实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订立时,要确保合同生效,必须是有“保险利益”的双方。根据《保险法》,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以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存在保险利益。此外,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就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即便是两个关系看似有些“疏远”的人,即便你们不具有最亲近的血缘关系,也并不妨碍你通过保险,令他拥有受益资格。

3.投保人具有掌控权,可随时更改受益人或受益比例。在各种传承工具中,保险或许是最“随性”的一项,因为一份保单的关联人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具有掌控权。当你想要变更受益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

4.应税资产转为免税资产,可降低应税遗产总额。在保险金给付时,并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保险金额通常都会完整地给到受益人,这一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这一点延伸考虑,你也可以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赠与税的预备税金来源,因为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积累中,很大比例可能是不动产或有价证券,通过保险来“抵税”还是有可行性的。

5.能成功避债。人寿保险可以说是为了受益人而订立的,当合同中写明受益人时,即便有其他债务发生,获赔保险金也不会受到影响。(若未写明或写“法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会作为遗产处置,由于债务梳理大于保险金,继承人可能会分文难得。)

6.无额外隐形成本。即使现在遗产税尚未开征,遗产继承过程中各项费用也并不低:请律师拟定遗嘱的律师费用、公证遗嘱本身的公证费用、最贵的继承权公证费(占总资产额的2%)等。而通过保险进行财富传承,在受益人领取财产时无需任何费用。

7.拥有良好保密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同一现场,而保险公司让受益人接受财产时,只会通知受益人及监护人,不会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现场,避免不必要的家族纠纷。

8.保证时效性。传统继承方式时间长,从身故到葬礼,再到办理继承权公证以及过户,一切顺利至少也需半年。但保险公司理赔很快,仅需受益人、身份证、死亡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财产。

遗嘱不是万能的

可能很多人会把财富传承中现金传承的问题局限在遗嘱能力范围内,“一样是给这些钱,我订立一份遗嘱不就行了么?”但实际上,即便是看似完美的遗嘱,也无法掌控未来,尤其在家庭内部关系复杂时,遗嘱的执行会受到很多干扰。

孙先生是一位身价上亿的富豪,他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次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第二次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当他得知自己身患重疾后,让律师制作了一份公证遗嘱。去世后,律师在家族会上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遗嘱中给大女儿、现任妻子、儿子、父母都分配了财产,甚至连兄弟姐妹都有照顾。但在宣读遗嘱后,前妻质疑遗嘱的真伪,因为大女儿分得少,且没有公司股权。

结果,当现任妻子拿着遗嘱要求将富豪名下的房产和存款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遭到拒绝,她被要求再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在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后,公证员要求聚集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同一时刻同一地点以取得一致意见。前妻显然不会同意,最终现任妻子作为原告,起诉了遗嘱上要分财产的10名当事人。打完一审又打二审,前后整整3年。这期间,富豪名下所有资产都被冻结,且诉讼费、律师费又花费了100万元。

要知道,所谓冻结,就是没有钱、没有现金兑付、没有继承,这正是庞大的家族财富传承中遗嘱的无奈。而保险则能很好地为财富传承中的现金铺路。

股东互保理念

除了传统的家庭资产传承功能外,保单的妙用还体现在公司股东互保、保证公司平稳运营上。

我们可以参考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由3名自然人股东甲、乙、丙各出2000万元所创,注册资金共计6000万元。2年后公司资本增长到1.12亿元,但账面流动现金只有100余万元。这时,乙应酬客户后突发事故离世,其家属提出了权益主张申请:一是撤回原投资款2000万元;二是领回2年间公司应分但未分之分红86万元;三是乙在为公司拓展业务时发生风险,请求公司给予抚恤金1000万元。共计3086万元,要求在1个月内支付,否则家属将在保留第2项请求的同时,将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的竞争对手。

面对这样的情况,谁都会头疼。即便愿意出3000万元平息风波,但账面现金只有100万元,难以周转。但如果这3位股东之间曾经有过保险互保就不同了。

可以拟定这样的方案:甲、乙、丙每人投保保额3000万的终身寿险,直接将家属作为受益人,同时签署一份协议,说明如果该股东不幸离世,家属获得保险金后自动放弃股权(海外可以将公司作为受益人,以直接获得优先认股权)。

每年的高额保费当然由公司支付,随着企业的发展,每年还应该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该增购的就及时增购,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股东出险时,家属能得到足够的赔偿,公司也不会受到冲击。

在公司运营初期,高额保费或许是公司无法接受的,这一点香港地区的做法是,可以通过保费融资从银行将保费借贷出来,且贷款利率较低。这种做法在国内市场上还有待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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