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凸显四大变化
2007-09-14 | 作者: 甄爱军 | 来源:
提要: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四个方面做出了修改,这对保护业主物权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其中的不少新提法我们也可多加留意,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把它用来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提要: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四个方面做出了修改,这对保护业主物权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其中的不少新提法我们也可多加留意,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把它用来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日前,国家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时实施。据悉,《条例》从2003年9月1日实施,历时四年。此次修改,业内人士称“进了一大步”。分析认为,《条例》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增加业主大会成立指导单位,其次对业主共同事项做出了调整,再就是降低业主解聘物业公司的门槛,最后就是加强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以及提出“物业管理”为“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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