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交通事故双方的权责
2005-04-07 | 作者: 陈婷 | 来源:
如果损失在4万元之内,无论有责无责,都可由保险公司“买单”。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行为,机动车司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不赔。这是《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对于“机动车撞人怎么赔”的具体说法。 这部“上海版本”的强制三责险地方性规定,可看作是对新交法第76条在上海地区具体实施的解释意见,其中的有关细则可为全国性和其它各个地方法案作出借鉴。
    

2005年2月24日,当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上海版本”解释条例。这同时意味着我国有了第一部地方性的“机动车强制三责险规定”,为全国各地甚至国家强制三责险的出台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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