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你的“信用身份证”
2011-07-29 | 作者: 尹娟 | 来源:
《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出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修改稿对不可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同时信息使用者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时,需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
    

    《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出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修改稿对不可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同时信息使用者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时,需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

    近期,《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出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与2009年10月首次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相比,此次的意见稿更注重个人信息的保密,并提出了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另一方面,个人也应当注重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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