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修法存在缺陷
2018-11-02 | 作者: 贺宛男 | 来源:
修法后的回购条款最大缺陷是:条文考虑融资者(上市公司)的多,立足投资者的少而又少。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法,审议修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第142条条款。

其要点有三:一是将原来允许回购的4种情形——减资、合并、奖励员工、对公司分立或合并持异议股东收购退股,扩大为6种情形。增加的两种包括:回购股份可用于发行可转债;股价维稳。同时将第三种“奖励员工”修改为“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注意:奖励与激励仅一字之差,但含义不一,激励需有业绩提升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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