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贬值承租方需担责吗
2018-07-27 | 作者: 严林林 | 来源:
张平一家从某置业公司处购得一处房屋,并将房屋交由该公司用作员工宿舍使用。一年后,公司员工于屋内猝死。鉴于房屋因公司使用而成为“凶宅”,价值贬损,张家人一纸诉状将该置业公司告至法院。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
对于曾经发生过命案、自杀、意外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事件的住宅,许多人都很忌讳。如果“凶宅”贬值造成了法律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市民张平一家购得一处房屋,并将这套房交由上海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朝阳公司”)用作员工宿舍使用。一年后,该公司一名员工于屋内猝死,昔日热闹的住房从此成了阴森森的“凶宅”。
网友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