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上市条件具备
2018-05-04 | 作者: 陈峥嵘 | 来源:
试点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为: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对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涉及的试点原则、试点企业、试点方式、发行条件、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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