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民间“高利贷”何时休
2017-03-31 | 作者: 刘畅 | 来源:
日前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相信法律自有公断。案件背后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普遍存在的借贷乱象,“高利贷”暴力催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值得关注。
    

过去老人常会教育孩子——“毒品、赌博、高利贷是人生毁灭的三大毒瘤,切不可沾染。”如今“高利贷”这颗社会毒瘤普遍存在,并且往往打着民间投资的旗号,让人难以辨别;甚至还会进一步发展成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情形就更为复杂。所以,投资者应该睁大双眼,一定要理性地远离各种形式的“高利贷”!

高利贷危害之一:涉嫌非法集资

“一个朋友所在的企业内部集资,利息很高,我介绍你参加吧。”“钱存银行利息太低了,外边有个项目月息3分,钱借给我吧。”听到这些话你可千万别冲动。因为一不小心,这些高息的民间借款就有可能成为“高利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不仅利息拿不到,而且本金也会打水漂。

非法集资形式很多,民间常见的一种是“金融型”,就是常说的“放高利贷”。通常以个人或者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名义,先高息揽储,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对外放贷,当放款无法收回、吸储的利息无法偿还后,便资金链断裂,案件爆发。2014年5月宣判的浙江江山“银通担保有限公司”陈小林案就是典型。

2014年5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陈小林等7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的主犯以及众多受骗人都是公务员。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陈小林出资5万元从他人处接盘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此后,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小林以投资经营所需为由,许以高息回报,面向社会非法集资。在收到集资款后,银通公司即与被集资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出具相应收款收据。随后,陈小林将这些资金以更高额的利息进行放贷。

据统计,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陈小林非法集资总额为7.7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900余人,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

此外,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福建石狮等地都爆发过资金总量达数十亿元的“高利贷崩盘”大案。有的村子,超过90%的人都参与放“高利贷”,这也成为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而当地“地下银行行长”跑路后,便留下一堆烂摊子,集资者一生积蓄化为泡影。

高利贷危害之二:加速企业破产

对于参与高利贷放贷的普通群众,高利贷是一条不归路;同样,对于借高利贷的企业或个人来说,这也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做生意时常常急需资金周转,但是银行贷款太慢,要不就是贷款无门,只能从民间借款。

还有的企业本来在当地有一定信誉以及规模,但是遭遇经济下行、行业政策调整,资金量骤然收紧,而一旦上年的银行贷款刚还清、下一年的贷款还没批下来时,就会铤而走险先用高息的民间贷款填上资金窟窿。这个时候如果稍有闪失,就很可能资金链断裂。柳州正菱集团非法集资案就是此类代表。

2014年4月,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现,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法对该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该案涉及金额巨大,一时间成为广西最大非法融资案。

正菱集团官网显示,该公司主业是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但在2003年后,广泛涉足金融和房地产,从事小额贷款、担保等多种金融业务,并在柳州周边投资有多个大型商业地产项目。

正菱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遭遇房地产调控,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缺口巨大,而此前正菱在当地银行还有大量未能偿还的借款。于是,正菱旗下的担保公司成为主要的对外集资平台,柳州一些大大小小商会每家都有近千万资金借给正菱集团,月息至少3分。

正菱集团的老板廖荣纳是位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最初的借贷还是为了实业的资金缺口以及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而当民间的借款一步步升级为“高利贷”时,则资金缺口难以掩盖,并继续恶化,这就跨越了为实体产业融资的界限,陷入“借新钱还旧钱”的黑洞。高利贷不仅没有拯救企业,反而把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事发后,廖荣纳夫妇逃至国外藏匿。2014年8月,中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廖荣纳发出“红色通缉令”。当年12月13日,廖荣纳被劝返归案。

以高利贷方式放款给廖荣纳的对象多为各种商会成员,包括柳南商会、客家商会、福建商会、广东商会等,他们基本上都是没有太多经济实力的小老板、小业主,陷入非法集资后纷纷破产倒闭。

反思之一:复利是魔鬼

个人暂时手头紧并不可怕,企业资金链出现危机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

在评判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时,经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通常情况下,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按照2015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年利率高于24%的借款可称之为“高利贷”。24%年利率换算为月利率为2%,按照银行单利的算法相当于“月利2分”(1元钱月还2分)。

但是在实际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即复利法,与银行的单利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复利模式下的“月利2分”又是多少呢?如果借10000元高利贷,约定利息是2分,1年后“利滚利”要还12682元,相当于年利率26.8%,超过24%。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最低的“月利2分”来计算,也属于高利贷行为。

同样算法,如果是“月利3分”,1年后“利滚利”要还14257元,相当于年利率42.5%;如果“月利5分”,就高达惊人的17958元,年利率接近80%。

在山东聊城的“刺杀辱母者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困难,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1年还120%,这相当于“月利7分”。

此外,在民间的高利贷中往往还约定有“逾期利率”、“逾期后的抵押品处置”。如果遇到有黑社会背景的放贷集团,放贷方还会有意逃避债务人按时还债,故意制造逾期,这样就进一步放大债务,并可以进一步骗取抵押品。

反思之二:“高利贷”不是投资

高利贷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而是一种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多数欧美国家更是将高利贷行为看作是严重的金融犯罪。

对于中国的投资者来说,虽然目前面临投资渠道狭窄、股市频繁大幅波动、楼市政策性限购等因素,但这是中国经济转型所必须面临的代价,我们仍要坚持“正道”投资,而不是“歪道”。

经常有些年轻白领,略有积蓄后,听说借给老家的朋友或亲戚有高额的利息,便问也不问就把钱打过去,还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事实上,这样的“好事”十有八九都与高利贷有关。放贷者背后的这些“金主”,不仅有损失金钱的风险,而且也是在助恶。

当然,民间借贷、放贷的合理性需求还是应当保护和引导的。

2012年,温州成立了我国首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现在向全国扩展推广的民间借贷登记机构已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组织形式。截至2017年2月底的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已经有超过150个民间借贷中心采用温州模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抓好金融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投融资中的一环,也是增强地方金融活力、扩大民间投资的有利方式。

通过这些“民间借贷中心”,可以引导民间借贷的利率在一个理性合理的区间,而且有争议后,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理性解决。

反思之三:放“高利贷”犯不犯法

在中国,目前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处罚措施。

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如果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即使案发,仍保护24%以内的利息收入。

此外,目前《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借高利贷的人,而“高利转贷罪”指的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解释。

在实际判例中,2011年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放高利贷,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此案是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因为《刑法》没有直接设有高利贷罪,所以该案在司法界争议颇多。

总体看来,在中国目前民间借贷中的放高利贷行为仅是在利息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

可见,中国民间高利贷乱局的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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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欧美国家如何对待“高利贷”

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针对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佐治亚州还规定,贷款低于25万美元必须以单利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利滚利),并在借贷协议上写明此条款。

美国联邦政府还有个《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2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高于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则该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则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利息包括费用,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还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加到利息里。

其他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不同而已。例如,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也都有“反高利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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