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长为何批评劳动法
2016-03-11 | 作者: 邢 力 | 来源:
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两会上公开批评《劳动合同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减少了就业机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两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减少了就业机会。”

“职工不努力,企业很难解雇”

楼继伟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对于外向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没有订单的时期会比较为难”。因为这些企业是灵活用工,有订单的时候,把工人招来,签订临时合同;没有订单的时候你先做别的什么,低技能的劳动者工作机会就少了。那么大量的工作机会给谁了呢?从产业来说,可能会因为成本上升转向其他国家去了。

另外,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在职职工保护比较多,实际等于对新入职人员,特别是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者的实际就业是带有歧视的。楼继伟称,劳动法没有鼓励企业去提高职工的技能,因为企业如果加大培训、提高技能,而职工只需提前一个月不说什么原因就可以离开,企业为什么花钱给你提高技能呢?目前中高级技师是最为短缺的,与《劳动合同法》是有关的。一个职工如果工作不努力,企业很难对他进行处理,解雇更难,那么位置就占着,对新入职人员就形成歧视。

此外,薪酬的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使企业迁至其他国家,最终减少劳动者就业机会,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

“这几年薪酬上涨是超过劳动生产率的,长期这样是不可持续的。这里有各方面原因,不能说跟《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楼继伟说。

《劳动合同法》超前了50年

在今年2月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楼继伟也曾以学者身份表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职工可以不说明任何原因辞职,但企业主不能随意解雇工人,这降低了企业投资人力资本的意愿。去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的演讲中,楼继伟亦曾提出过类似观点。

“这些问题会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财政在支出和收入方面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我们需要做出矫正。”楼继伟说,“至于要不要修法,怎么修,财政部是个宏观部门、综合部门,修法不是财政部的事。但看到问题要指出来。”

楼继伟还谈到《劳动合同法》中推行企业集体谈判的问题,他认为企业集体谈判是对的,但是提出行业集体谈判和区域集体谈判是可怕的,欧洲就是这个问题造成了劳动力市场僵化。美国底特律汽车行业工会力量很强大,工资福利特别高,如果以美国南部日本投资的汽车企业作为标杆的话,每辆汽车的成本要高2000美元,最终导致底特律汽车业破产。

楼继伟指出,当前我国的工资与其他国家相比已经没有竞争力,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又削弱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他表示,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过分超前的法,可能超前50年。但修改它要取得共识是很难的。

2016年1月楼继伟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题为《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的文章,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这些规定加上户籍制度的共同限制,影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制约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创业。

他提出,要适时调整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完善劳资双方公平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机制。

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提交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他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度偏袒劳动者,致使企业用工成本大幅攀升。对企业保护明显不足,建议修改部分偏颇条款。

曹宝华举例说,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离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他说,这些条款,降低了劳动力市场雇佣的灵活性,弱化了企业用人权、管理权等。

“企业破产也要支付员工的补偿金。那些干得不好,没有积极性的员工也不敢轻易开除。劳动法是在保护惰性。”曹宝华说,“对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大幅攀升,工资、保险这些支出严重抵消净利润,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难以承受。这两年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压力更大,也导致现在部分工厂搬到越南、印尼。”

《劳动合同法》争议由来已久

事实上,关于《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之初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即使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争议也从未停歇。劳动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人社部等政府部门,认识各有不同。

比如2016年1月,经济学家张五常就在公开演讲中再次批评《劳动合同法》。即使在法学界内部,也存在《劳动合同法》更应侧重权益保障还是合同自由的分歧。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就认为:“片面夸大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否定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共性,背离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将《劳动合同法》混同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无视《劳动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法》的错误根源。”

争议也体现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委员认为,不可以太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些委员认为,现在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 问题太多。因此产生了是只保护劳动者的“单保护”还是应该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双保护”之间的争议。

有学者曾进一步撰文分析,“立法机关的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表现为法工委、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之间的一种封闭性互动;《劳动合同法》的瓜熟蒂落实际上是透过三者间的协商达到立法政策设定的目的”。无论劳方和资方,均未找到通过“场内代表”进行利益博弈的制度化渠道。

由于最后《劳动合同法》采纳了“单保护说”,楼继伟此时重提该法对企业保护不足,可见此前的争论并未达成共识,也是以一种新的提法再现当时的争论,不算是新问题。

第三只眼看《劳动合同法》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评价《劳动合同法》呢?

简单站队恐怕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因为这个问题在学界本身就存在争锋相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两派意见。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回归社会现实本身。

客观地说,《劳动合同法》本身突出劳工权益保护,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存在较大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该法实行“一刀切”,脱离了用工实情,导致各方都不满意。所谓“一刀切”是指不区分劳动者的类型(工作岗位)、收入等,也不区分企业类型(大、中、小微、个体),统一适用一部法律。

现在某些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司高管劳动合同争议大量增加,而这些人往往又拿着企业公章,很容易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企业很容易败诉。而另一方面,春节期间仍有大量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往往又投诉无门或难度极大。两种现象的对比说明,劳动者和企业都是分层存在的复杂体系,《劳动合同法》一刀切,自然会产生问题,称损害用工灵活性能举出例子,称劳工权利保护不足的亦大有人在。

相比之下,国外立法有大量差别规定,例如日本劳动基准法针对17个行业,美国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有大量复杂的关于管理岗、技术岗的规定,劳工部和法院系统据此提炼出一大套标准体系,例如以周工资为依据予以差别待遇。

如何修改《劳动合同法》,应当首先充分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确立分类调整的理念,有大量的精准调研统计,将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没有分类调整的立法设计,怎么改都可能最终还是一大堆问题。

另外修法也应注重时间的选择,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渐增的背景下,经济增长的声音强过维护弱者的声音,应防止把经济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但无论如何,修法本身最终都要落实为技术性立法活动,应尊重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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