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悖论”的要害在哪
2015-02-06 | 作者: 金岩石 | 来源:
以股东人数来界定“公众”还是必要的,但对于互联网众筹而言,股东人数常常难以确定,所以需要设定一个缓冲区才能避免主观非故意的违法。合法融资应以是否涉嫌“诈骗”为准则,主观故意的“诈骗”才是确认违法的标准。
    

《理财周刊》的“众筹家”上线了,我在启动仪式上讲了一个“众筹悖论”:在现行法规的框架下,股权众筹不能逾越50万元/30人(或公司法规定的200人)的上限,债权众筹几乎只能是高息理财。若非高息理财产品又要超过200人的上限,投资人就不能有现金回报。由于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边界不很清晰,互联网众筹如履薄冰。就在这一不小心就涉嫌违法的领域内,至2014年,互联网众筹还是突破了累计10亿元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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