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假离婚”谨防人财两空
2014-10-31 | 作者: 邢力 | 来源: 理财周刊
房价高企,如今子女结婚时,很多父母都会选择赠送婚房或出资赞助购房。然而徐强的儿子和儿媳居然为买房将“假离婚”假戏真做,把徐强出的购房款也一起赔进去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如今房子几乎成了年轻人结婚的“标配”,而且不但要有房子,房子还得称女友的心,才能真正把女友变成老婆。上海80后年轻人徐立(化名)就面对过这样的困惑。

置换婚房,隐瞒父母“假离婚”


徐立是徐强(化名)的儿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是上海人的女孩刘帆(化名),两人经过2年的恋爱,最终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刘帆随徐立一同居住在公公婆婆家,然而两代人同住一个屋檐下,毕竟会有各种生活习惯上的矛盾和观念上的碰撞,因此为了减少矛盾,徐强决定将自己名下一套10年前买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媳妇作为独立的婚房。

然而媳妇刘帆看完房子后,却不怎么满意。由于小区房龄较老,周边的居住环境也不是很好,加上交通不便,所以刘帆不太愿意把它作为婚房。于是在开过一个家庭会议后,全家一致同意,将这套房子卖掉,卖房所得用来重新购买一套婚房,婚房由小两口自己去选择。

经过两个月的看房,小两口最终看中了一套位于嘉定区的房子,但是由于徐立名下曾经有过一套房产,因此根据当时的房贷政策,这种情况下申请房贷就要算成二套房贷,不但首付比例高,而且利息也高。这时,脑筋活络的刘帆提出了一个“假离婚”的想法,她对丈夫徐强表示,自己名下无房无贷,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话,能够拿到首套房贷优惠利率,而且首付也低,但这需要徐强配合假离婚,才能符合政策,并和徐立约定办好贷款后就马上复婚。听她这么一说,徐立也动了心,毕竟这可以省下一大笔钱呀。

于是结婚不到半年,在2011年1月的某天,夫妻俩又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为了避免公婆对此有看法,刘帆还嘱托徐立暂时不要把他俩“假离婚”的事告诉父母。就这样,父亲徐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置换房屋的建议,将宝山区的房子售出并将所得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汇入了刘帆的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13万元。由于不知道儿子儿媳已经“假离婚”,所以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帆一人名下,公婆也没有提出什么意见,因为夫妻财产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共同所有的。2012年6月,因新房装修,徐强又给刘帆汇去了8万元。

算上公婆资助的购房款,其实这套婚房原本只需贷款60万元,但心思活络的刘帆很有理财头脑,故意降低了首付款,而以刘帆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多贷30万元,这样公婆给的购房款中就多出了30万元可以用于其他投资。刘帆的如意算盘是通过投资商铺获得比银行贷款利息更高的收益。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商铺最终没有买成,对方把大部分钱退还给了刘帆。

假戏真做,公媳最终上公堂


然而刘帆和徐立“假离婚”后的这一系列动作,公婆都不知情。毕竟在婚房装修期间,两人还是像正常夫妻一样住在父母家里。直到2012年10月,两人因装修房屋的一点问题发生了严重争执,一气之下,刘帆搬回了娘家。公婆原本以为只是小夫妻俩闹矛盾而已。谁知2013年1月,刘帆居然带着父母到他们家向他提出分手,这时徐强父母才得知实情:原来儿子儿媳早已离婚。这下可好,“假离婚”假戏真做变成了真离婚。在提出分手后,刘帆分别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徐强16万元。

然而这16万元可远远无法弥补徐强卖房的损失。眼见儿子没有复婚的可能,徐强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帆返还赠与的123万元购房款,包括113万元因出售宝山房屋所得的房款,8万元装修费及因装修超支追加给予的2万元现金。第二次审理时,徐强变更了诉讼请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对刘帆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房款。

但刘帆认为凭借徐强与徐立的父子关系,离婚都已两年了,徐强不可能不知道儿子已离婚的事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起一年内行使。按此,徐强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时间。而且徐强当初赠与的对象是她和徐立两人,还钱也理应由两个人共同承担,而不应该只有她一人。

法院支持公公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徐强起诉要求刘帆返还钱款的时间距她和徐立登记离婚早已超过了1年,但鉴于刘帆在离婚后仍和徐立一起与徐强共同生活,刘帆也自认其未将离婚的事实告知过徐立的父母,故没有证据证明徐强在提起诉讼的一年多以前,就已知悉儿子已离婚的事实,故不予采纳刘帆认为徐强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的意见。

法院认为徐强在处理争议钱款时,对徐立和刘帆婚姻关系的认知尚处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状态,有违徐强赠与的本意,故支持徐强变更不当得利的诉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而对于争议的钱款是由刘帆一人返还是她与徐立共同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徐强在汇出钱款时刘帆与徐立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钱款实际也由刘帆直接收取,且根据刘帆自己确认,徐强支付的121万元实际也用于支付她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及以她个人的名义投资的商铺,之后发生的商铺退款也由她个人收取并处分,因此确定钱款返还的义务人为刘帆一人。其中,对于徐强主张的因装修超支给付的2万元现金,刘帆予以否认,徐强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撤销徐强对刘帆的赠与行为,判定刘帆应返还所得的赠与房款共计121万元,扣除已返还的人民币16万元后,还应返还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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