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注意了!出借账户最高罚款50万 这些问题仍需思考
www.moneyweekly.com.cn   2020-05-11   东方财富研究中心

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已有两月,其中和股民有关之一的关于账户出借和借用条例的修改仍引发热议。市场人士认为,新《证券法》对个人之间的账户出借和借用有了明确禁止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未来如何界定和识别“出借/借用行为”,以及监管层如何打击非法行为的同时,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是值得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注意!股民出借账户也要被罚

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具体来看,涉及条文主要为第58条规定及第195条规定。

第5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195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修改后的条例,业内人士总结称,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即将“法人”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是完善了此类违法行为模式,即从“出借”修改为“出借或借用”;

三是改变行政处罚方式及提高了金钱罚额力度,即从“区分情形+最高罚额三十万”的处罚模式修改为“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罚额五十万”的模式。

以往账户代操作引发不少纠纷

过去,名目繁多的账户代为操作引发过不少司法纠纷。

2018年黄晓明出借账户涉股票操纵案一事就曾引发市场热议。当年证监会公布高勇股票操纵案,该案获利近9亿元、罚款高达18亿元。在证监会公布的高勇操纵的16个证券账户中,就有黄晓明的账户。

虽然黄晓明方后来给出的回应是,黄晓明幷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但黄晓明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一度成为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彼时,市场观点倾向于认为,无论黄晓明是否认识高勇,无论他的账户是由其本人还是由其他人交给高勇的,当时的情况都能说明同一个问题,即黄晓明对个人证券账户管理不善,而这构成了实质上的账户出借,是违法违规的。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曾表示,对委托给高勇操作的证券账户,如黄晓明等人一开始就知情或知情后却不阻止,或有口头的书面的分利约定,则毫无疑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并不知情也并无约定,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出借证券帐户的做法,从证券登记结算的角度亦有所违规,监管部门应予处理。

针对证券账户实名制问题,监管层多年来一直在强调。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不仅强调了对账户借用人的限制,更首次对出借人采取限制新开户。中国结算希望将不断完善账户实名制配套制度,持续加大对账户借用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未来仍有多个问题需要思考

对于新证券法下的账户出借与借用,市场人士认为新的证券法对个人之间的账户出借和借用有了明确禁止的规定,这对以后所涉司法案件的最终定性有了法律指引,这是值得肯定的。

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界定和识别“出借/借用行为”,比如亲属之间尤其夫妻父母子女直系亲属间的账户出借该如何定性?以及监管层如何在一方面打击非法行为,一方面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这些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燕伟认为,界定和识别“出借/借用行为”,主要需从证券账户内资金来源及去向、证券交易实际决策方、盈亏实际享有承担方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其表示:“在证券交易实名制的应然要求下, 证券账户内资金来源及去向、证券交易的实际决策、盈亏享有承担的主体一般均应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而当此三个方面出现不一致时, 是否即构成证券账户的出借/借用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

最常见的是亲人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的情况, 特别是夫妻之间、子女和年长父母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比如有投资者就表示要代父母与配偶打新,包括其在内4个证券账户均由其一人操作。

但这也容易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行为的“借口”。比如有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业绩披露窗口期内违规买入股票被发现后,其解释账户委托给亲属管理,对买入行为不知情。

“亲属间代为操作”的情形如何识别、是否认定为出借/借用行为、是否将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处罚等问题, 张燕伟律师认为实践中的情况可能甚是复杂, 尚待实践检验。

有专家指出,曾有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个人账户由其子女或者妻子操盘交易(涉嫌内幕)而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罚,所以新法涵盖个人是必须的。问题是不能以少部分的不法让绝大部分合理交易者受牵连,直系亲属间的账户借用和出借不应纳入调节范围,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完全可以用细则条案另立加以规范。

除亲属代为操作以外,在商业活动中,“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常常伴随着其他合同或者协议的出现,这导致“出借/借用证券账户”活动有其复杂的一面。因此,监管层如何在一方面打击非法行为,一方面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是值得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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